衡陽公證登記和立卷歸檔規定 衡陽公證登記和立卷歸檔規定一樣嗎

衡陽公證登記和立卷歸檔規定
一、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 應當填寫公證登記簿 , 建立分類登記制度 。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事項類別、當事人姓名(名稱)、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簽發人)、 結案方式、辦結日期、公證書編號等 。
公證登記簿按年度建檔 , 應當永久保存 。
二、公證機構在出具公證書后或者作出不予辦理公證、終止公證的決定后 , 應當依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有關公證文書立卷歸檔和公證檔案管理的規定 , 由承辦公證員將公證文書和相關材料 , 在三個月內完成匯總整理、分類立卷、移交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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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 , 承辦公證員即應當著手立卷的準備工作 , 開始收集有關的證明材料 , 整理詢問筆錄和核實情況的有關材料等 。
對不能附卷的證明原件或者實物證據 , 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原件復印件(復制件)、物證照片及文字描述記載留存附卷 。
四、公證案卷應當根據公證事項的類別、內容 , 劃分為普通卷、密卷 , 分類歸檔保存 。
公證案卷應當根據公證事項的類別、用途及其證據價值確定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分短期、長期、永久三種 。
涉及國家秘密、遺囑的公證事項 , 列為密卷 。立遺囑人死亡后 , 遺囑公證案卷轉為普通卷保存 。
公證機構內部對公證事項的討論意見和有關請示、批復等材料 , 應當裝訂成副卷 , 與正卷一起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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