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市本級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辦法( 二 )


(二)租賃補貼應當用于租賃住房 。申請人簽訂租賃補貼協議時,需承諾將租賃補貼作租賃住房使用 。
(三)申請人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在接到通知的15天內簽訂協議的,視為放棄公租房保障資格 。
(四)用于領取補貼的銀行賬戶應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或監護人在本市建設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賬戶憑證的復印件應當經當事人簽名確認 。因當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有誤導致劃款不成功的,由保障中心通知保障對象在1天內補正銀行賬戶后,反饋市住建局送銀行重新劃款;保障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應當在下一季度補貼發放前補正,相應補貼款合并于下一季度發放,否則自其補正銀行賬戶次月起重新計發補貼 。
(五)保障中心應當采取“雙隨機”方式核查租賃補貼保障對象的家庭情況 。保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做好核查工作,不如實申報家庭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可暫停其租賃補貼待遇,當季補貼不予發放且不再補發,其后按規定補齊資料的,自審核合格的次月恢復發放補貼;經催告10天后仍不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可取消其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
(六)租賃補貼保障對象被列入核查范圍且核查工作尚未完成的,應暫緩發放其當季度租賃補貼 。核查工作完成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準入條件的,暫緩發放的補貼合并在下一季度予以補發;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準入條件的,應當取消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暫緩發放的補貼不予發放 。
核查期間被核查對象對認定結論有異議的,經申辯異議成立的,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計發補貼 。
(七)保障對象因家庭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每月補貼金額增加的,自其申報變化并經審核合格的次月起重新計發其租賃補貼;變化后每月補貼金額減少的,自其發生變化的次月起重新計算發放其租賃補貼 。對沒有及時申報變化,導致已發放補貼超出其應發補貼額的,超出部分由保障中心在下來季度發放租賃補貼時予以扣除 。
(八)保障對象自愿放棄保障資格,停止領取租賃補貼的,應當向保障中心提交書面聲明,經確認后終止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不再發放當季租賃補貼 。
(九)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理,并記入公租房保障誠信記錄 。
七、附則
(一)租賃補貼的租金補貼標準、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補貼系數等指標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適時調整,以市住建局的公告為準 。
(二)市本級撫恤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的認定,以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公安部門意見為準 。
(三)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省、市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
(四)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以往有關租賃補貼發放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