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工傷認定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
根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1年9月30日發布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工作規程(征求意見稿)》規定: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包括復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延期申請,工傷認定機構審核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
【青島市工傷認定申請條件】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包括復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有管轄權工傷認定機構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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