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寧疫情防控期間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延長辦理材料

服務對象:
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部分人員,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辦相關業務的特殊情形的,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及近親屬不能及時提出工傷申請的 。
【2020年南寧疫情防控期間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延長辦理材料】服務內容:
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疫情解除后原則上應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因上述情形耽誤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的,視為不可抗力因素,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
申請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傷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書;
(3)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
(4)屬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屬非參公事業單位的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社會團體的,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5)本人工傷情況自述;
(6)單位出具的工傷事故報告;
(7)旁證(工友同事等2人以上對事發經過的書面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在防控疫情期間“容缺后補”,經調查核實后可先下達認定書,其余材料可在15天內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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