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 2021年昆明電動車頭盔規定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場監管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為進步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嚴格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管理,規范電動自行車道路停放及通行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
一、本通告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為能兩的電動機作為動力裝置驅動,并且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B1761 2018.3國家標準規定的非機動車,以及超過前述規定的國家標準但不符合電動輕便摩托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即超標電動自行車 。
二、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等相關產品1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 。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休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
三、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
四、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標志的區域內停放,做到同向、整齊、有序 。
五、對不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內投放和未同向依次擺放的共享助力車,經通知運營企業2小時內未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門將子以清理 。
六、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騎乘人員應當假戴安全頭盔 。
七、各運營企業應當為共享助力車配備安全頭盔 。在街面運營未懸掛牌照和來配備頭盔的共享助力車,由城市管理制門對車輛進行清理 。
八、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不得發生超載、超員、超速、醉酒駕駛、載客營運、闖紅燈、逆向行駛、駛入機動車道等交通違法行為,服從交通警察及勤務輔助人員的指揮和管理,確保自身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 。
九、依據《云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及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昆明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3日發布的《關于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要求,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實施”的方式,至2023年4月15日全面禁止超標電動自行車在昆明市轄區內道路行駛 。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 。同時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行為予以曝光,并向所在社區、單位、公司、企業進行抄告: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同步抄送市、縣(市)區文明辦,納入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文明村鎮創建考核及動態管理 。
【附政策原文 2021年昆明電動車頭盔規定】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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