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會保險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9] 2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 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十六條措施>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 20號)和《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社[2018] 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 單位)和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小微企業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以及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申報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補貼按 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并核撥社會保險補貼資金 。在省本級參保且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地申領,高校畢業生在就業登記地申領 。
第二章 社會保險補貼對象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象可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一)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且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履行了社會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繳納義務,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二)小微企業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且依法履行了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繳納義務,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三)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且履行了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
(四)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且履行了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 。
第三章 社會保險補貼范圍、期限和標準
第五條 社會保險補貼范圍
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和小微企業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可申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進行靈活就業登記后,可申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補貼 。代發放工資或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第三方單位,以及畢業時間(畢業證發放時間)超過2年的高校畢業生,不在補貼范圍之內 。
第六條 社會保險補貼期限
(一)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間不早于初次申報時間一年,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后不再申報本補貼 。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之日起計算,距法定退休時間不足5年的,可延長享受至法定退休時間;提前退休的,以實際退休時間作為享受補貼截止時間,補貼起始時間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前;延遲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時間作為享受補貼截止時間,延遲退休期間不再繼續享受補貼 。
(二)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同一時間、同一對象只能享受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之中的一種,不能同時享受;對同一人,在不同時間、不同單位,享受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累計時間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期限 。
(三)小微企業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給予最長不超過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時限從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之日起,至畢業時間滿2年為止 。不同小微企業招用同一符合條件高校畢業生的,均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累計享受補貼時間不超過1年 。同一符合條件高校畢業生,可在不同時間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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