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179號

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公布 2019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費用負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城鎮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
第三條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育保險的有關工作 。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機構編制規定程序設立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
第四條 職工所在單位參加了生育保險,且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符合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在職和領取失業救濟期間依照本辦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職工支付生育保險費用 。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建立生育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合理確定 。生育保險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0.7%,具體繳費費率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但超過0.7%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保持一致 。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統籌地區繳費費率之積 。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繳納、征收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辦理 。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 。有下列情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節育等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費用;
(四)實施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的費用;
(五)治療本條第二款范圍內的并發癥的費用 。
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并發癥在產假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因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并發癥醫療費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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