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養犬管理條例 衡陽禁養犬( 三 )


第三章 養犬規范
第二十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犬只飼養者應到屬地公安機關進行犬只登記,取得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二)飼養犬只名錄及品種符合規定,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
(三)攜帶犬只出戶時應當用2米以內犬繩牽引犬只,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 。除緝毒犬、搜救犬、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及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志的公園、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同意;
(四)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攜犬只出戶時,應當避讓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不得驅使犬只傷害他人;
(五)犬只飼養者應當按規定定期到動物防疫機構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辦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六)飼養犬只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對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立即清理;
(七)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養犬管理相關證件;
(八)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只,禁止組織參與斗犬等傷害犬只行為;
(九)不得占用公共樓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區域搭設犬舍、放置犬籠等其他器具;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
第二十一條 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普通犬只進入本市的,應當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逗留時間擬超過三個月的,應當自進入本市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
第二十二條 公園、公共綠地、餐廳、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限制犬只進入的區域和時間,并應當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標明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和時間,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殘疾人攜帶扶助犬除外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地區內犬只活動區域 。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
【衡陽養犬管理條例 衡陽禁養犬】第四章 經營、留檢和救助
第二十三條 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訓練、展覽、寄養等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并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一)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和環保要求,并按規定配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等設施;
(二)按照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檢疫;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擾亂公共秩序,除免疫、診療、訓練、配種和銷售外,不得將所養犬只帶出飼養場所;
(四)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門,不得擅自轉移、出售;
(五)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應按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組織、器官及對犬只進行診療、美容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
禁止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及兩側、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從事與犬只有關的經營活動 。
禁止在住宅區、寫字樓內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從事犬只經營的場所 。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通過組織建設、購買服務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檢場所 。犬只留檢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要求 。
犬只留檢場所負責接收、檢驗和處理扣押、棄養、無主的犬只和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證的犬只,對留檢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醫療措施,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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