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公安局舉報中心 衡陽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情形

【衡陽市公安局舉報中心 衡陽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情形】衡陽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情形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 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 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 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 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 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 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 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 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 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 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 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 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
(七)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
【溫馨提示】
舉報人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 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 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 。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 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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