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養犬管理條例2020 2020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具體內容( 五 )


第三十六條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一年內被行政處罰三次以上或者被沒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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