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養犬管理條例2020 2020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具體內容( 二 )


犬只在首次接種狂犬病疫苗時,應當植入電子身份標識 。電子身份標識應當記載養犬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犬只品種、出生時間以及其他信息 。
第十五條 限養區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養犬人應當自首次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日內辦理犬只初始登記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養犬登記部門應當當場核發準養證和犬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說明理由 。
養犬登記有效期根據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確定,并由登記部門書面告知養犬人 。有效期滿前,養犬人應當憑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辦理延續登記 。
逐步實現養犬免疫和養犬登記在同一地點辦理 。已經實現同一地點辦理的,應當同日辦理完畢 。
第十六條 限養區內個人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獨戶居住,每一戶籍限養一只犬只,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
限養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
限養區內個人因導盲、導聽、扶助等助殘需要的,可以飼養必要數量的犬只,可以飼養大型犬,在登記時應當提供養犬人殘疾人證和犬只相關專業訓練證明 。
第十七條 限養區內單位不得飼養犬只,確因工作或護衛需要必須養犬的,應當配備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安全防護設施,樹立明顯的養犬標志,安排專人飼養和管理犬只,并進行登記 。
限養區內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養犬必要性用途說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專門管理人身份證明;
(五)飼養犬只專門場所和設施的證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持準養證和犬牌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一)養犬人地址、聯系方式等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養犬人將犬只轉讓或者贈與他人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并在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三)養犬人死亡,繼承人繼續飼養犬只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并在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四)放棄飼養犬只且無法自行妥善處置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并在十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五)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確定丟失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
準養證、犬牌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遺失之日起十日內補辦 。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即時有效制止犬只干擾、恐嚇、傷害他人的行為;
(二)即時清除犬只在公共場所的便溺物;
(三)攜犬進入公共樓道、電梯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采取為犬只戴嘴套、懷抱、收緊牽引帶、裝入犬籠或犬袋等安全措施;
(四)攜帶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須征得駕駛員以及同乘人員同意;
(五)禁止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六)禁止遺棄、虐待或者虐殺犬只 。
鼓勵養犬人為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
第二十條 限養區內,養犬人攜犬外出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攜帶;
(二)在犬只頸部佩戴犬牌;
(三)遛犬時使用兩米以下的牽引帶牽領犬只;
(四)遇人主動避讓 。
第二十一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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