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養犬管理條例2020 2020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具體內容( 三 )


(一)學校、醫院、體育場館;
(二)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展覽館、影劇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動場館;
【浙江省養犬管理條例2020 2020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具體內容】(三)機關、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
(四)候車(機、船)室;
(五)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 。
前款規定之外的區域,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管理人有權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但應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 。
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特定活動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臨時禁入區域,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
禁止上學放學期間在中小學及幼兒園周邊道路攜犬逗留 。
禁止攜帶限養區外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進入限養區 。
因導盲、導聽、扶助等需要,可以攜帶犬只進入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的區域 。
第二十二條 限養區內,因犬只生育超過限養數量或者其他原因不符合登記條件,不能辦理養犬登記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自行妥善處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檢場所 。
第二十三條 犬只傷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
養犬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的犬只送犬只收容留檢場所進行檢疫,不得隱匿、轉移傷人犬只 。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傷人責任保險 。
第二十四條 從事犬只養殖、銷售、運輸、診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疫病或者因疫病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農業農村部門,并采取隔離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
發生犬只狂犬病等疫病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養犬人應當配合 。
第二十五條 犬只因病死亡的,養犬人應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一)將死亡犬只送至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
(二)向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報告;
(三)農村散養戶可以通過深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
犬只因其他原因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及時自行對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將死亡犬只送至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 。
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收運,不得拒絕接收死亡犬只 。收運以及無害化處理不得收取費用 。
第四章 收容、領養與經營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對無主犬、棄養犬、沒收犬只等實施收容、留檢、救助、處置 。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在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和環保要求后,移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運營和維護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專業機構實施 。
第二十七條 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收容的犬只:
(一)能夠查詢到養犬人的,應當通知養犬人攜帶有效證件在十日內認領,養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認領的,視為棄養;
(二)無法查詢或者無法聯系到養犬人的,應當在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等發布犬只招領公告,告知十日內認領,逾期無人認領的,視為棄養;
(三)無主犬、棄養犬、沒收犬只經健康檢查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個人和單位按照規定領養;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者超過十日無人領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免疫、絕育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
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在收容留檢場所發生的飼養、免疫、醫療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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