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養犬管理條例2020 2020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具體內容

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2019年12月24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 收容、領養與經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軍用犬、警用犬、檢疫用犬以及動物園、教學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鎮建成區以及浙南產業集聚區、溫州生態園、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為限養區 。限養區內實行養犬重點管理 。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限養區外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無主犬的捕捉和狂犬、疑似狂犬的捕殺 。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養犬管理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運行和維護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二)收容、留檢、救助、處置犬只;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七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養犬登記;
(二)捕捉無主犬;
(三)捕殺狂犬、疑似狂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職責,可以委托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并予以公告 。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犬只免疫、檢疫和防疫監管,犬只疫情的監測與控制;
(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植入與監管;
(三)犬只診療活動監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等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調解養犬糾紛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可以依法制定文明養犬公約,規范、引導本區域內養犬行為 。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協助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鼓勵社會團體協助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行聯網共用,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應當接入該系統 。有關單位應當將犬只免疫、養犬登記、違法養犬行為、犬只無害化處理、狂犬病疫情、犬只經營機構等養犬管理信息即時錄入 。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十四條 本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起十五日內或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養犬人應當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辦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本條例施行前出生超過三個月的犬只尚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養犬人應當在條例施行后十五日內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辦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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