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文成縣人才引進落戶條件+材料 文成縣事業單位人才引進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 經核準可辦理人才引進落戶 。
(一)經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ABCDEFG類人才;大專(含技工院校技師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 , 可在縣內城鎮地區先落戶后擇業 。以上人員可憑下列材料 , 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溫州文成縣人才引進落戶條件+材料 文成縣事業單位人才引進】1.遷移人(含隨遷人員 , 下同)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落戶地證明(單獨立戶的落戶 , 需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投靠親友的 , 需提供遷入地房屋權屬證明、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同意落戶證明;落戶單位集體戶的 , 需提交單位同意落戶證明 , 掛靠人才集體戶的 , 提交人才辦同意落戶證明 , 下同);
3.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4.ABCDEFG類人才落戶需提供縣委人才辦出具的分類人才認定證明(已實現信息共享的 , 可通過共享數據進行核驗 , 下同);大專(含技工院校技師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落戶 , 需提供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或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
(二)前列之外的下列人員 , 可以在就業地落戶 。
1.經縣委人才辦認定的創新團體和創業項目人員 。
2.獲得縣級科技部門認定的地縣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完成人 。
3. 經縣人力社保認定的急需緊缺人才、緊缺工種技能人才 。
4.其他經縣級職能部門核準并經縣委人才辦同意引進的人才類人員 。
以上人員可憑下列材料 , 向就業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1.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落戶地證明;
3.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4.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者勞動合同;
5.資格或者學歷認定的證明材料:
(1)屬創新團隊和創業項目成員的 , 憑縣委人才辦出具的認定證明;
(2)獲得縣級科技部門認定的地縣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完成人 , 憑縣科技局出具的認定證明;
(3)屬急需緊缺人才、緊缺工種技能人才的 , 憑縣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認定證明;
(4)其他由鄉鎮黨委政府或縣級職能部門核準并經縣委人才辦同意引進的人才類人員 , 憑相關批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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