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戶口遷移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鎮化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浙公通字〔2020〕5號)和《溫州市區戶口遷入規定》(溫政辦〔2020〕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公民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及本市市內戶口遷移適用本細則 。國家、省、溫州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條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原則,實行戶口遷入地條件準入制 。
第四條戶口遷入樂清市分為居住就業落戶、親屬投靠落戶、人才引進落戶和政策性落戶四種類別 。
第五條(一)在樂清市具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 。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屋權屬證明(包括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產證明”,下同);
3.隨遷人員,還需提供相互關系證明 。
房屋有產權共有人的,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戶的聲明 。由城鎮地區遷往農村地區的,還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樂清市城鎮地區無住房證明 。
(二)樂清市戶口人員與城鎮地區房屋權利人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坐落地 。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屋權屬證明;
3.房屋權利人同意落戶的書面聲明;
4.親屬關系證明;
5.隨遷人員,還需提供相互關系證明 。
房屋有產權共有人的,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戶的聲明 。
第六條在樂清市租賃公有房屋并已實際居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將戶口遷入公有租賃房屋所在地 。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3.實際入住的水電費發票等證明;
4.樂清市內無房產證明(已婚的還需提供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樂清市內無房產證明,下同) 。
第七條市外戶口人員租賃居住本市城鎮地區私有房屋1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租賃登記備案(申報登記)1年以上,且該出租房屋已簽訂治安責任狀,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將戶口遷入租賃房屋所在地 。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溫州樂清市戶口遷移實施細則 樂清戶口遷移流程】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
3.租賃房屋證明 。包括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當事人依法訂立的租賃合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報登記)證明;
4.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證明;
5.樂清市內無房產證明 。
遵循“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立為一戶”的原則,租賃期間該房屋無戶口登記(包括房屋所有權人) 。承租人離開租賃房屋到其他房屋實際居住的,應當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 。
第八條市外戶口人員在我市投資辦企業、個人創業并繳納稅款,且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可以在房產所在地的社區公共集體戶落戶 。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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