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樂清市戶口遷移實施細則 樂清戶口遷移流程( 四 )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可在經常居住地的社區公共集體戶落戶 。
掛靠親友或者集體戶的戶口,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住房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及時遷出 。
第十九條按照本細則遷入戶口的人員,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隨遷在家庭戶落戶;
本科以上學歷人員隨遷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經單位同意后可以在單位集體戶落戶;
規上工業企業、規上服務業企業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需向企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企業單位集體戶 。
第二十條遷入地房屋屬租賃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軍產房、集體土地房屋的,僅限房屋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入 。戶主或者房屋產權共有人不同意遷入的,不予辦理 。
第二十一條因房產轉讓、拆遷、離婚等原因需要遷出戶口的家庭戶成員,或者不符合集體戶掛靠條件的集體戶成員,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往現居住房屋所在地;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房產的,可以掛靠城鎮地區同一鄉鎮(街道)同一派出所轄區的家庭戶親友處,確無他處落戶的,可以將戶口掛靠在現戶口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 。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3.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的證明材料;
4.被投靠人的房屋權屬證明;
5.樂清市內無房產證明 。
第二十二條申請辦理含戶主在內的戶口整戶遷移時,戶內有掛靠戶口的,戶口掛靠人員應當先辦理戶口遷出登記 。申請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時,遷入戶戶口登記在城鎮地區,且遷入戶戶主同意掛靠的,遷移戶的掛靠戶口可以隨遷 。
第二十三條因分家、婚姻關系變化等原因,戶內房屋權利人可以憑分家析產協議或者人民法院裁決書等涉及房屋處分內容的材料申報分戶登記 。
因戶籍登記地址居住房屋無法辦理房屋權屬證明,且分戶雙方在樂清市內無其他合法固定住所并有一方以上實際居住在該房屋的,經戶主(或者本人)申請,允許予以分戶登記 。
夫妻之間、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不予分戶 。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所稱直系親屬指與本人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
本細則所稱農村地區與城鎮地區,以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系統的標準認定 。若遷入地戶口登記地址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統中為農村地區,但申請人提供戶口登記地址房屋土地使用權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遷移落戶地可按城鎮地區處理 。若遷入地戶口登記地址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統中為城鎮地區,但申請人提供戶口登記地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遷移落戶地可按農村地區處理 。
本細則所指“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18周歲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參照“未成年子女”執行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學生證,其中達到法定婚齡的還需提供未婚聲明;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指能夠證明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材料,如傷殘證明、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醫院診斷書等) 。
本細則所指“年限”是指連續年限;本細則所指“以上”,包括本數 。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所指“落戶地證明”包括:
(一)落戶地為投親靠友(有工作單位的,應當為單位所在地城鎮地區同一鄉鎮<街道>同一派出所轄區內同意被投靠的家庭戶親友)的,需提供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房屋權屬證明及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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