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樂清市戶口遷移實施細則 樂清戶口遷移流程( 五 )


(二)落戶地為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供單位出具的同意落戶證明;
(三)落戶地為市人才管理服務中心集體戶或人才公寓集體戶的,需提供市人才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戶證明;
(四)落戶地為酒店式公寓集體戶的,需提供管理單位出具的同意落戶證明及酒店式公寓產權證 。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存在欺騙、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并通知其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
第二十七條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等情形應當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4日發布的《樂清市戶口遷移實施細則(試行)》(樂政發〔2019〕4號)同時廢止 。
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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