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關于修訂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商業銀行:
為貫徹落實《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連政規發〔2023〕5號),加強和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連云港監管分局對原《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連住房規發〔2016〕1號)進行了修訂 ?,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連云港監管分局
2023年5月26日
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連政規發〔2023〕5號)(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和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一、監管范圍
(一)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項目),其預售資金一律納入政府監管 。商品房預售資金(以下簡稱預售資金)包括購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業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的商品房用于政府及各類企業作為征收安置房用途的,其預售資金納入監管 。
二、監管部門職責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局下屬預售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海州區、連云區、高新區、徐圩新區等區域范圍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賦權作為監管機構,負責本區域范圍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具體監管工作 。監管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1.對已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項目,監管機構應及時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公示監管銀行及監管賬號,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載明 。
2.建立本市市區范圍內統一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及時維護升級,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化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
3.依據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定期對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限制用款、約談、責令整改、限制銷售等措施 。
4.建立本市市區范圍內統一的監管銀行考核評估標準,負責對監管銀行進行季度和年度考核評估,并將考核評估結果通報金融監管部門,促進監管銀行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
(四)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 。
(五)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連云港監管分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項目售樓處公示欄內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要求購房人將購房款直接存入開發企業開設的監管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用企業一般賬戶收取購房款 。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為購房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繳交單》,在售樓處使用資金監管專用繳款設備,購房人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繳交單》通過資金監管專用繳款設備、監管銀行網點轉賬等方式將首付款、分期款直接交入開發企業監管賬戶 。購房資金足額繳存后,方可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 。
(八)開發企業應及時在監管系統上將已存入監管賬戶資金所對應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繳交單》信息發送到監管銀行進行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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