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三 )


(二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更新監管項目進度,提交現場進度圖片或相關證明材料,監管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 。如需現場查勘的,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核實 。
(二十五)監管機構應嚴格監管項目的查勘資料管理,妥善保存查勘記錄和項目施工進度影像資料 。
八、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撥付
(二十六)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應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予以撥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下列規定向監管機構申請撥付:
1.單位工程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的30%;
2.單位工程主體結構封頂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的55%;
3.單位工程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的70%;
4.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的95%;
5.單位工程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并辦理監管終止手續后,全額撥付剩余監管資金 。
(二十七)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支付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的,
應通過監管系統提交用款申請,監管機構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和合同支付條款核實撥付至項目合同收款方賬戶 。
(二十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實施預售資金監管前已支付工程款項、在實施監管后監管賬戶余額不足的情況下以自有資金支付工程款項的,且項目工程進度均達到節點要求,經監管機構核實符合條件的,該部分資金可以撥付至房地產開發企業賬戶 。
(二十九)按照本市預售資金監管使用保函的相關規定,在監管機構核實通過后,開發企業可以使用保函替換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 。當出現索賠情形且監管機構發起索賠時,保函開具機構應當將索賠資金存入監管賬戶 。具體政策及流程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監管機構出臺的相關文件執行 。
(三十)根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考評等級及差別化管理規定,監管機構對信用良好的監管項目采取適當提高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撥付比例等差別化管理措施 。
(三十一)監管機構應自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用款撥付核實工作 。核實通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監管系統自行打印《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提供轉賬憑證,到監管銀行辦理預售資金劃轉手續;核實未通過的,監管機構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 。
九、重點監管額度外資金撥付
(三十二)重點監管額度外資金是指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以外的資金 。重點監管額度外資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監管系統提交用款申請,可以撥付至房地產開發企業賬戶 。
十、資金退款
(三十三)退房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房屋認購協議或購房合同,監管賬戶累計歸集資金總額超出重點資金額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與購房人結算退款 。監管賬戶累計歸集資金總額未超出重點資金額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通過監管系統申請退回相應購房款,并提供以下資料:
1.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房款申請表;
2.購房人身份證復印件;
3.購房人銀行卡號復印件(撥付至購房人賬戶需提供);
4.購房合同復印件(解除購房合同);
5.定金繳交單復印件(解除認購協議);
6.監管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材料 。
監管機構應自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退房款核實撥付工作 。
(三十四)不明款
發生資金錯誤存入監管賬戶或者預售資金劃撥過程中因撥付失敗返回資金監管賬戶形成的不明入賬,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和監管機構對賬并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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