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開發支出分別和歸集的原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將它分為如下兩種:一種是為了轉讓、出租而開發的商品性土地(也叫商品性建造園地);另一種是為開發商品房、出租房等衡宇而開發的自用土地 。前者是企業的最終開發產物,其用度支出單獨構成土地的開發資本;爾后者則是企業的中間開發產物,其用度支出應計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關衡宇開發資本 。現行會計制度中設置的“開發資本——土地開發資本”科目,它的核算的內容,與企業孕育發生的土地開發支出并不完全對口,原則上僅限于企業開發各類商品性土地所孕育發生的支出 。企業為開發商品房、出租房等衡宇而開發的土地,其用度可分清負擔工具的,應直接計入有關衡宇開發資本,在“開發資本——衡宇開發資本”科目舉行核算 。如果企業開發的自用土地,分不清負擔工具,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資本核算工具負擔的,其用度可先經由“開發資本——土地開發資本”科目舉行歸集,待土地開發完成投入操作時,再按必然的尺度(如衡宇占地面積或衡宇建筑面積等)將其分配計入有關衡宇開發資本 。如果企業開發商品房、出租房操作的土地屬于企業開發商品性土地的一部門,則應將整塊土地作為一個資本核算工具,在“開發資本——土地開發資本”
賬戶中歸集其孕育發生的全部開發支出,計算其總資本和單元資本,并于土地開發完成時,將資本結轉到“開發產物”賬戶 。待操作土地時,再將操作土地所應負擔的開發資本,從“開發產物”賬戶轉入“開發資本——衡宇開發資本”漲戶,計入商品房、出租房等衡宇的開發資本 。
二、土地開發資本核算工具簡直定和資本項目的設置
(一)土地開發資本核算工具簡直定
為了既有利于土地開發支出的歸集,又有利于土地開發資本的結轉,對需要單獨核算土地開發資本的開發項目,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土地開發資本的核算工具:
1.對開發面積不大、開發工期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塊獨立的開發項目為資本核算工具;
2.對開發面積較大、開發工期較長、分區域開發的土地,可以必然區域作為土地開發資本核算工具 。
資本核算工具應在開工之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得隨意轉變,更不得相互混淆 。
(二)土地開發資本項目的設置
企業開發的土地,因其設計要求差別,開發的條理、程度和內容都不相同,有的只是舉行園地的清理平整,如原有修建物、障礙物的拆除和土地的平整;有的除了園地平整外,還要舉行地下各類管線的鋪設、地面門路的建造等 。因此,就各個具體的土地開發項目來說,它的開發支出內容是不完全相同的 。企業要按照所開發土地的具體環境和會計制度劃定的資本項目,設置土地開發項目的資本項目 。敷衍會計制度劃定的、企業沒有孕育發生支出內容的資本項目,如修建布置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可不必設置 。按照土地開發支出的一般環境,企業對土地開發資本的核算,可設置如下幾個資本項目:(1)土地征用及拆遷賠償費或土地批租費;(2)前期工程費;(3)基礎設施費;(4)開發間接費 。
其中土地征用及拆遷賠償費是指按照都會建造總體計劃舉行土地開發所孕育發生的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物拆遷賠償費等 。但對拆遷舊修建物接納的殘值應估價入賬并沖減有關資本 。開發土地如經由批租要領取得的,應到場批租地價 。前期工程費是指土地開發項現在期工程孕育發生的用度,包含計劃、設計費,項目可行性研究費,水文、地質勘探、測繪費,園地平整費等 。基礎設施費是指土地開發歷程中孕育發生的各類基礎設施費,包含門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等設施用度 。開發間接費指應由商品性土地開發資本負擔的開發間接用度 。土地開發項目如要負擔不得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費,還應設置“配套設施費”資本項目,用以核算應計入土地開發資本的配套設施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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