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中價格調整方法

公路施工歷程中 , 由于市場物價的厘革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和不能預見性 , 造成施工資本因物價的厘革上漲或低沉 。如連年來 , 由于鋼材、瀝青等價錢的重大厘革 , 給業主與承包商的工程結算造成重大影響 。兩方在價錢調解方面很難告竣一致意見 。而價錢的公正調解可以制止兩方的危害損失 , 保證兩方的正當權益 。為此 , 在FIDIC條款的70.1款中 , 劃定對物價厘革而引起施工資本厘革應單獨處置處罰 , 即舉行價錢調解 , 以制止業主和承包商兩方的危害損失 , 同時承包商在報價時不用思量物價上漲因素 , 而有利于公正確定和低沉投標報價 。所以在工期善于一年的公路施工條約中應該設定價錢調解條款 。
價錢調解一般有“價錢指數法”和“基本價錢法”兩種 。前者較有利于管理 , 但必需獲得切合的價錢指數 , 后者直觀、簡略 , 但操作比力困難 , 下面分別對以上兩種要領作一簡略講解:
1基本價錢法
基本價錢法是以投標停止日期28天各類資源的價錢(稱為基本價錢)為基礎舉行價錢調解的一種要領 。其施工歷程中的價錢調解額按照其資源耗損量與資源價錢厘革差的乘積確定 。即:
價錢調解額=資源耗損×(現行價錢—基本價錢)
接納基本價錢法應管理如下問題:
(1)確定舉行價錢調解的資源名稱;
(2)確定資源耗損量;
(3)確定基本價錢;
(4)確定現行價錢 。
在公路工程中 , 為了簡化事情 , 一般只對占條約價錢比例較大的幾種資源(如人工費、鋼材、水泥、瀝青等主要材料)舉行調解 。為使條約具有可操作性 。在專用條款中應按照工程的實際詳細列明擬調解價錢的資源 。如在瀝青砼路面中劃定瀝青 , 在橋梁結構中劃定鋼筋、水泥等 。
在確定資源耗損量時 , 可以按照實際需要的到場材料和其他資源的數量來確定 , 即可以按照概預算中人工、主要材料、呆板臺班數量匯總表中的數據或承包商在投標書中相應數量匯總表中的數據來確定 。
基本價錢簡直定應在招標文件中給予明確劃定 , 如由承包商在投標時填報的價錢 , 由業主經市場調查以后指定的價錢 , 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同期信息價錢等 。
至于現行價錢簡直定有以下幾種要領:一是由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三方配合經由調查確定;一是按照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現行價錢信息確定;三是按照承包商已到場材料的實際價錢發票及采購條約來確定 。
用基本價錢法舉行價錢調解 , 其優點是直觀、簡略 , 但在實踐中要觖決以上問題確有必然的難度 。不外 , 只要我們在實施歷程中增強對材料采購、進場、操作的管理 , 并在制定條約時予以明確劃定 , 可以認為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要領 。
2價錢指數法
價錢指數法是以投標停止日期前28天的各類資源的基本價為基礎來舉行價錢調解的要領 。其施工歷程中的價錢調解數額按下式確定:
ADJ=MVW×(Co+∑Cibi-1)
式中:
ADJ——價錢調解金額;
MVW——結算工程款 , 即條約中劃定可到場調價的工程結算款 , 如履歷收及格計量支付的工程量清單中永久工程的價款;
Co——牢固系數 , 即支付中不舉行價錢調解的金額權重 , 通常指牢固的間接費和利潤、保險費、各類稅費以及業主以牢固價錢供給的材料和按現行價錢支付的項目等,一般取0.15 , 但可視具體項目而定 。由于C\-o敷衍調價成果影響很大 , 因此在條約中應事先明確其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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