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入+遷出政策

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入遷出規定
考取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可以辦理一次戶口從原籍遷入學生集體戶和戶口從學生集體戶遷出 。學生在校期間或者畢業后戶口可遷往原籍、現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者工作單位 。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學生,屬于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不屬于現役軍人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申報學生遷入登記時,應當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 。
學生戶口遷入學生集體戶的,由學生集體戶主管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統一辦理 。
大中專院校學生在學期間被批準轉學,需要在省內遷移戶口的,憑教育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需要跨省遷移戶口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憑學校批準文件或者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
辦理材料:
【人群一】戶口登記在學生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學生,在校期間或畢業后申請將戶口遷回本省原籍或者本省本人合法穩定住所、現家庭所在地的,向學生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移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二)在校生提供學生集體戶主管部門同意遷出證明;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
遷往本省以外地區的,還需要提交擬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
【人群二】戶口登記在學生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的南京籍學生,可以向原戶籍地、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遷入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擬遷入家庭居民戶口簿;
(三)戶口遷移證 。
由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
戶口登記在學生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的非南京籍學生或戶口登記在省高校就業指導中心的人員,申請遷入本市的,按本市戶籍準入條件或積分落戶條件辦理戶口登記 。
【南京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入+遷出政策】》》外地人落戶南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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