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積金委托補充逐月提取還商貸條件

在南京公積金中心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簽訂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的職工,如有未結清的住房商業貸款,可以簽訂補充逐月提取還商貸協議,在結清當期應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后,中心根據商貸銀行反饋的職工上月已歸還商貸本息的情況,于每月19日開始(遇節假日順延),以轉賬方式自動劃轉簽約人繳存賬戶中部分金額至職工商貸還款銀行卡,用于報銷上月已歸還商貸本息 。
委托補充逐月還商貸協議簽訂生效后(次月生效),在滿足下列條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順序對繳存賬戶逐個進行判斷,滿足條件的賬戶予以辦理委托提取;不滿足條件的賬戶,不予辦理,直至該賬戶滿足辦理條件為止 。

辦理條件:
1.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未出現逾期且當期已還清 。
2.簽約人需先簽訂逐月提取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 。
3.簽約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保留不少于簽訂協議時月繳存金額12倍的余額,住房補貼賬戶須保留不少于簽訂協議時月繳存金額1倍的余額 。
【南京公積金委托補充逐月提取還商貸條件】4.職工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辦理委托補充逐月還商貸;其配偶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辦理委托補充逐月還商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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