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溫州市家政服務條例全文( 三 )


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家政服務消費者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他人隱私和秘密 。
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消費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務人員的相關證件 。
第三章 促進發展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家政服務管理平臺 , 歸集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錄入的信息以及服務評價等內容 , 并依法與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等共享數據 , 依法為公眾提供查詢等公共服務 。
家政服務管理平臺為按照規定錄入信息的家政服務人員生成家政服務碼 , 由家政服務人員領取 。 家政服務管理平臺和家政服務碼的管理規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制定并公布 。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保障信息安全 , 并對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予以保護 。
第十七條 約定的家政服務履行完畢或者終止后 , 家政服務消費者可以在家政服務管理平臺上進行服務質量評價 。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 , 支持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加強品牌建設和連鎖發展 。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促進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的發展:
(一)提供免費的職業培訓;
(二)優先支持建設職工集體宿舍或者提供園區配建的職工宿舍;
(三)對已簽訂勞動合同且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 , 可以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度;
(四)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補貼;
(五)支持拓展多元化融資渠道 ,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金融和保險扶持力度 , 降低融資及參保成本;
(六)其他相關促進措施 。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鼓勵家政服務機構在社區設置家政服務網點:
(一)引導新建、改造居住小區同步建設或者預留家政服務網點設施、場地;
(二)支持依托政府投資建設的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場地設立家政服務網點 , 并可以給予減免租賃費用;
(三)服務網點的用水用電用氣實行居民價格;
(四)其他相關鼓勵措施 。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教育等部門應當將家政服務納入職業教育計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家政服務納入職業培訓計劃 , 并建立家政服務職業培訓補貼機制 。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會同紅十字會 , 將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培訓納入家政服務有關培訓計劃 。
支持職業學校、高等院校開設家政服務相關專業和實習實訓課程 。 鼓勵家政服務機構開展家政服務類職業教育 , 發展產教融合型家政服務機構 。
第二十一條 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家政服務人員參加服務技能、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安全規范、衛生健康、禮儀禮節、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等培訓;家政服務中介機構應當為家政服務人員參加培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 。
鼓勵家政服務人員參加職業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和職業技能競賽 。
引導家政服務機構優先招用、指派、介紹經職業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并取得證書的家政服務人員 。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和完善家政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評先評優機制 , 對誠信經營、貢獻突出的家政服務機構和誠實守信、優質服務的家政服務人員給予褒揚和獎勵 , 對家政服務業典型事例進行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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