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溫州市家政服務條例全文( 二 )


(一)核實家政服務人員的身份信息;
(二)按照規定在家政服務管理平臺錄入家政服務人員的身份信息、健康狀況、從業經歷、服務技能等信息;
(三)向家政服務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如實告知家政服務相關信息;
(四)接受并協調家政服務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的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家政服務人員工作檔案;建立家政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家政服務人員參加體檢 , 并承擔費用 。 鼓勵開展家政服務人員心理狀況篩查和心理咨詢輔導 。
第十條 家政服務機構為家政服務人員建立的工作檔案 ,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個人身份信息;
(二)從業經歷、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信息;
(三)健康證明、體檢結論查詢結果信息;
(四)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的本人有無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等查詢結果信息;
(五)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家政服務合同、中介合同等;
(六)家政服務評價、服務糾紛及其處理情況;
(七)參加家政服務相關保險以及理賠信息;
(八)建立工作檔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
有關單位應當為核實家政服務人員信息依法提供便利 。
第十一條 家政服務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指派或者介紹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
(二)為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的家政服務消費者指派或者介紹家政服務人員;
(三)指派或者介紹未按照規定參加體檢或者體檢不合格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
【2021年溫州市家政服務條例全文】 第十二條 家政服務人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主動如實向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消費者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狀況、從業經歷、服務技能以及有無不良嗜好、違法犯罪前科等信息;
(二)主動出示家政服務碼 , 方便家政服務消費者查詢;
(三)按照規定或者按照約定參加體檢;
(四)按照約定提供服務 , 遵守職業規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直接與家政服務消費者建立家政服務關系的家政服務人員 , 應當及時在家政服務管理平臺上錄入個人身份信息、健康狀況、從業經歷、服務技能等信息 。
第十三條 家政服務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謾罵、侮辱、誹謗、虐待、毆打家政服務消費者;
(二)盜竊、侵占、騙取、故意毀損或者擅自處置家政服務消費者的財物;
(三)索取或者變相索取額外財物;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
第十四條 家政服務消費者應當尊重家政服務人員的人格尊嚴 , 按照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 為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 , 保障家政服務人員休息的權利 , 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謾罵、侮辱、誹謗、虐待、毆打家政服務人員;
(二)強迫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約定以外的家政服務;
(三)強迫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可能對其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家政服務;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為 。
家政服務消費者可以要求家政服務人員出示家政服務碼 , 并進行核實 。
第十五條 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家政服務消費者不得隱瞞相關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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