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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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 , 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 , 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 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 , 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 , 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
第三條 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 , 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
第四條 基本農田 , 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
第五條 免稅的軍事設施 , 具體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 。
第六條 免稅的學校 , 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 , 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 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 , 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
第七條 免稅的幼兒園 , 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
第八條 免稅的社會福利機構 , 具體范圍限于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 , 專門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場所 。
第九條 免稅的醫療機構 , 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內專門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
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 , 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
第十條 減稅的鐵路線路 , 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防火隔離帶 。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 , 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
第十一條 減稅的公路線路 , 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 , 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
第十二條 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 , 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
第十三條 減稅的港口 , 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恳约奥每蜕舷?、貨物裝卸的場所 。
第十四條 減稅的航道 , 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
第十五條 減稅的水利工程 , 具體范圍限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占壓地和經批準的管理范圍用地 。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 , 享受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 , 應當留存相關證明資料備查 。
第十七條 根據稅法第八條的規定 , 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 , 不再屬于免征或減征情形的 , 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 , 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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