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最新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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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最新】 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態保護
第四章 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七章 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 , 保護海洋資源 , 防治污染損害 , 維護生態平衡 , 保障人體健康 , 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 制定本法 。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 , 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 都必須遵守本法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 , 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 , 也適用本法 。
第三條 國家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 實行嚴格保護 。
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 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 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 。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 , 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 , 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 , 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 , 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 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 , 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 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 。 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 , 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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