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第二十條規定 ,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拓展閱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幾種情形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 試用期發基本工資】(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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