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解讀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四 )


第三十條 城市居民對縣級民政部門作出的下列決定之一不服的,可以依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和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不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決定;
(二)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決定;
(三)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
第三十一條 低保對象除按照本辦法享受保障待遇和扶持、優惠措施外,還可以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享受其他扶持、優惠政策 。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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