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解讀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三 )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 。
上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時,應當根據財力,對確有困難的下一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
第二十二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解讀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二)上級財政的補助;
(三)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捐贈、資助;
(四)保障資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來源 。
第二十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納入財政在國庫開設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 ??h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納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h級民政部門應當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專戶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必須??顚S?,年終結余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按照編制預算的規定和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工作經費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 。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 。
第二十五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和《經費用款計劃表》,財政部門經審核同意后,應當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民政部門開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專戶 。
民政部門應當按月撥付和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第二十六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監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按月統計低保對象的人數、家庭數以及保障金的發放數量等情況,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匯總并報同級統計部門備案 。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部門或者上級機關依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城市居民不予簽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居民故意簽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截留、擠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擅自改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數額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
第二十九條 低保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民政部門依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前款所稱情節惡劣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冒領金額超過2000元的;
(二)冒領時間超過6個月的;
(三)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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