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恢復戶口登記辦理指南 泰安市戶籍管理大廳( 三 )


3.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交接表或者“三無”對象收留材料;
4.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情況 。
注: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通過全國人口信息系統等核查比對,并在社會救助管理機構顯要位置公示(模板11),戶口補錄后,應在人口信息系統中標注為存疑人員 。
十二、其他無戶口人員補錄戶口
因長期外出或婚嫁等原因被注銷戶口的人員,可經本人申請,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并完善以下材料,確認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后,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補錄 。一般情況下,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
1.派出所綜合調查材料;
2.無戶口人員落戶公示(模板11);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注:(一)公安派出所綜合調查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無戶口人員本人或監護人(監護機構)書面申請;
2.村居(單位)情況說明;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他無利害關系人的詢問筆錄;
4.全國人口信息系統人像比對結果(限成年無戶口人員);
5.全國打拐失蹤DNA信息庫比對情況;
6.派出所調查報告 。
(二)注銷地與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協商一致的,注銷地公安機關出具戶口注銷證明后,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可以按以上程序辦理戶口恢復登記 。
【泰安恢復戶口登記辦理指南 泰安市戶籍管理大廳】(三)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無戶口人員,原籍無法查清的,可在現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登記,派出所調查報告增加外國人非法入境情況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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