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臺灣通行證和簽注簽發服務指南 泰安簽證辦理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簽發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大陸居民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 。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三、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
四、申請條件
大陸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臺灣通行證 。
大陸居民同時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或者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單獨申請簽注的,依據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一)團隊旅游:參加國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經營赴臺游業務資質的旅行社組織的赴臺灣團隊旅游 。
(二)個人旅游:開放赴臺灣個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赴臺灣個人旅游 。
(三)探親:探望在臺灣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親屬;尚未取得臺灣居民身份的大陸配偶赴臺團聚、居留 。
(四)定居:經臺灣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在臺定居資格的大陸居民,申請赴臺灣定居 。
(五)應邀:經臺辦批準前往臺灣從事科技、文化、體育、學術等交流活動,或者參加兩岸事務性商談、采訪 。
(六)商務:經臺辦批準前往臺灣進行考察、會議、談判、履約、培訓等商務活動,參加或參觀展覽等經貿交流活動 。
(七)學習:在教育部批準開放大陸學生赴臺學習的省份參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或在上述開放赴臺就學省份且畢業于臺灣主管部門承認學歷的大陸高校的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生 。
(八)乘務:執行海峽兩岸航運任務 。
(九)其他:前往臺灣就醫、訪友、處理財產、奔喪、訴訟、從事漁業勞務等事務 。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準簽發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 。
六、申請材料
(一)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請表;
2、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請人照片;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不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交驗居民戶口簿,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交驗軍人身份證明(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
4、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臺批件”申請赴臺的除外 。
5、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還應交驗監護關系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等),交驗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監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還須提交監護人委托書,交驗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
(二)申請簽注材料
同時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的,無需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
1、符合要求的申請表;
2、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的除外);
3、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前往臺灣簽注的,還須按照國家移民管理局有關規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但按規定向指定受理機構申請的情形除外;
5、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臺批件”申請赴臺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應出具委托書,被委托人須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由單位代辦的,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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