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臺灣通行證和簽注簽發服務指南 泰安簽證辦理( 二 )


上述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是指:
(1)赴臺個人旅游、團隊旅游的,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大陸居民赴臺旅游組團社領隊申請赴臺團隊旅游多次簽注的,應當提交所在組團社出具的公函,交驗赴臺旅游領隊證原件 。
(2)赴臺探親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
(3)赴臺定居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大陸居民自行取得臺灣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銷大陸戶籍并申請赴臺灣證件的,須交驗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臺灣地區戶籍謄本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申請赴臺灣定居,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還須交驗本人《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中作為大陸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證 。
(4)應邀赴臺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赴臺批件”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
(5)赴臺進行商務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的 “赴臺立項批復”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確認的復印件 。
(6)赴臺學習的,提交開放赴臺就學省份的設區市以上臺辦出具的赴臺學習證明 。
(7)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的 “赴臺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確認的復印件 。
(8)赴臺從事近海漁船船員勞務作業的,提交對臺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出具的函件原件 。
(9)赴臺就醫、奔喪、處理財產、訴訟等私人事務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
七、辦理方式
大陸居民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應規定提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應當由監護人或監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請 。
(二)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向原證件或原簽注受理機構申請簽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
(三)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應邀赴臺簽注,可由組團單位代為申請 。
(四)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人員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乘務簽注,可由所屬公司代為申請 。
(五)大陸居民赴臺旅游組團社領隊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團隊旅游簽注,可由組團社代為申請 。
(六)大陸漁船船員從事對臺近海漁工勞務作業,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簽注,可由所屬勞務合作企業代為申請 。
(七)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
八、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并按規定采集指紋信息;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批準的,簽發證件;不予批準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
九、證件換發、補發
(一)往來臺灣通行證換發
1、申請條件 。(1)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者短于擬申請簽注有效期的;(2)持證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3)持本式往來臺灣通行證換發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的;(4)確需換發的其他情形 。
2、申請材料 。除提交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原持有的往來臺灣通行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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