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恢復戶口登記辦理指南 泰安市戶籍管理大廳( 二 )


(1)原內地居民前往港澳臺地區定居后,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獲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擬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定居落戶 。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1.原港澳臺居民批準定居通知書;
2.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2)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擬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定居落戶 。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1.華僑回國定居證;
2.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二)加入中國國籍落戶
獲準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獲準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擬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定居落戶 。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1.公安部批準入籍或者恢復國籍文件;
2.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七、宣告死亡(失蹤)重新出現恢復戶口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后重新出現的人員,要求恢復戶口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家庭地址變遷的,應當向現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10個工作日內辦理:
1.居民戶口薄;
2.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失蹤)的生效判決書 。
八、誤銷恢復戶口
(一)因各種原因被錯誤注銷戶口的,當事人或派出所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10個工作日內辦理:
1.派出所書面調查材料;
2.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件等原始檔案材料 。
(二)公民因弄虛作假非法遷移落戶被注銷戶口,申請回原籍恢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應留存以下材料,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
1.查處地公安機關向當事人出具書面告知注銷戶口的決定;
2.查處地公安機關向原戶口地公安機關的書面通報;
3.查處地公安機關加蓋戶口專用章的原落戶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
九、持證未落恢復戶口
因持有的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無法落戶遷入的,當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向原戶口遷出地公安派出申請,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10個工作日內辦理:
1.派出所書面調查材料;
2.戶口遷移證件 。
注: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
十、刑滿釋放恢復戶口
(一)因判刑被注銷戶口的公民,刑滿釋放后,應當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家庭地址變遷的,應當向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1.居民戶口薄;
2.釋放證明 。
(二)被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持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對罪犯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 。
十一、滯站3個月以上流浪乞討人員落戶
滯留社會救助管理機構3個月以上,且無法查詢核實身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駐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10個工作日內辦理:
1.社會救助管理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僅限首次登記);
2.集體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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