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
2、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
3、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
【南平出生證明丟了怎么補辦 出生證明沒辦怎么補辦】4、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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