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城鄉居民醫保參保待遇如下:
(一)住院待遇
1、起付標準:一個保險年度內,首次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分別為:一級醫院200元(公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起付標準降為100元,報銷比例提高至90%)、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9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減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設起付標準 。一個保險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12萬元 。(例如:縣醫院屬于二級醫院,住院費用超過500元才可以享受醫療費用報銷 。)
2、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一級醫院支付比例為80%(公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銷比例為90%);二級醫院支付比例為70%;三級醫院支付比例為60% 。(例如:縣醫院屬于二級醫院,統籌內住院報銷比例為70% 。)
(二)門診慢性病資格認定
1、慢性病申辦材料:一張一寸照片和能夠反映患者目前真實病情的住院病歷或相關檢查材料 。
2、慢性病評審: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心臟動脈血管支架植入術后、心臟搭橋手術后、心臟瓣膜置換術后、心臟永久起搏器植入術后、重性精神疾病、苯丙酮尿癥、0-17周歲腦癱、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和孤獨癥可以即時審批,其余疾病按月評審 。如遇政策調整,以新政策規定為準 。
(三)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1、門診慢性病病種包括:(1)惡性腫瘤;(2)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異治療;(4)帕金森綜合癥;(5)心肌病(原發性);(6)風濕性心臟病;(7)慢性肺源性心臟病;(8)慢性重型肝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9)再生障礙性貧血;(10)系統性紅斑狼瘡;(11)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12)糖尿病;(13)高血壓病;(14)腦血管病(腦出血、腦梗塞、腦血管畸形、煙霧病);(15)重癥肌無力;(16)冠心病及動脈血管支架植入術后;(17)精神疾病;(18)血友病;(19)結核病(活動期)(肺結核、肺外其他部位結核、耐多藥結核和廣泛耐藥結核);(20)黃斑病變眼內注射治療;(21)多發性硬化;(22)苯丙酮尿癥;(23)0-17周歲青少年兒童腦癱、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和孤獨癥 。
2、門診慢性病醫療費不設起付標準,基金支付比例65%,對部分特殊病種適當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血友病納入統籌的部分報銷比例為75%,常規血液透析納入統籌的部分報銷比例為80%,腹膜透析、血液濾過費納入統籌的部分報銷比例為70% 。普通門診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額每年度1萬元(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不足一年的,按享受待遇的月數計算相應的支付限額) 。
(四)居民“兩病待遇”
未通過門診慢性病評審的高血壓、糖尿病患者可到所屬鎮(街)衛生院或定點醫院進行“兩病”備案,備案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報銷比例:報銷范圍內60%;
(2)報銷限額:不設起付線 。一個醫療年度內,高血壓患者最高支付限額為300元/人,糖尿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額為400元/人,合并高血壓糖尿病患者以及使用胰島素治療的糖尿病患者支付限額為600元/人 。
(五)大病保險政策
一般居民補償標準:起付標準為1.1萬元,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1.1萬元以下的部分不給予補償;1.1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與60%補償;10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5%補償;20萬元(含)以上、3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70%補償;30萬元(含)以上、4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75%補償;一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每人最高給予40萬元的補償 。
農村貧困人口補償標準:起付標準為5000元 。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5000元以下的部分不給予補償;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5000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5%補償;10萬元(含)以上、3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75%補償;30萬元以上(含)的部分給予85%的補償 。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進一步減輕貧困人口大病醫療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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