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辦法》,住戶應按照規定及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不得損毀樓宇和住房的裝飾、墻壁、電梯、消防、通信、安保、供水排水、供電燃氣、承重結構及其他設備 。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去世,已辦理登記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滿,期滿應予以騰退 。
公共租賃住房的整體承租單位被吊銷、注銷法人登記或者遷離本市的,應按規定及《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并主動騰退整體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實際居住的人員應予配合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即終止,承租權不得贈與、轉讓和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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