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種情形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實施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期間 , 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費的 , 用人單位可補繳原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費 , 固定工本人不需補繳費 。
(2)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期間 , 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本人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
(3)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 , 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宿遷有哪種情形可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4)除第(三)項規定企業之外的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 , 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自行使用的未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招錄的職工 , 未參保繳費的 ,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5)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 , 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 ,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6)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后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 , 其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后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 ,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7)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 , 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編制外人員 ,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8)鄉鎮企業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中 , 屬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國家統配人員和城鎮待業人員 , 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待遇領取年齡的 , 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補繳其在原安排的鄉鎮企業工作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9)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 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業和職工繳費辦法及標準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 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繳費 , 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補繳 。
(10)未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輪換工在現崗位上被招錄為正式職工的 , 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連續從事輪換工的工作時間 , 可按照勞動合同制工人補繳辦法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11)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補繳的其他情形 。
特別提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補繳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業統籌單位為1997年12月31日前)的養老保險費 , 根據職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歷年的繳費工資 , 原固定工單位按20%、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和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單位按18%、個人按補繳所屬期的個人繳費比例補繳本金和利息 , 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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