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有哪種情形可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 )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補繳1996年1月1日(原行業統籌單位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養老保險費 , 根據職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歷年的繳費工資 , 按省政府規定的相應年度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補繳 , 并從補繳所屬期次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 。
本人歷年繳費工資難以確定的 , 可按補繳所屬期當年度用于確定繳費工資上下限標準的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基數進行補繳 。
3月1日起 , 過去江蘇各地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 , 按本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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