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積分入學實施細則 太倉積分入學實施細則文件( 二 )


第八條?租賃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流動人口應到居住地所在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請 。
第四章?資料審核
第九條?相關評分部門按照《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和《太倉市流動人口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試行)》,制定材料核實和評分操作細則,同時負責相關積分內容的咨詢與釋疑工作 。對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流動人口實施評分工作,各部門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公安機關負責戶籍信息(含對口扶貧地區人員戶籍信息)、見義勇為信息、保安人員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違法、犯罪行為等項目核查評分;
(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教師身份以及其學歷信息的核查評分;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殯儀服務人員身份、護理人員(養老)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記(經過各級民政部門注冊)的本市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捐贈的核查評分;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人才等信息和違反勞動保障的核查評分;
(五)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信息的核查評分;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因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的核查評分;
(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環衛工人身份、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信息的核查評分;
(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交駕駛員身份的核查評分;
(十)文體廣旅主管部門負責體育技能及榮譽的核查、網吧、公共娛樂場所、旅游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十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兒童預防接種、母嬰保健等信息,以及獻血、居民健康檔案、護理人員身份和違反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行為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軍隊退役人員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三)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消防人員身份和因違反消防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十四)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核查評分;
(十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十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的核查評分;
(十七)稅務機關負責申請人租房發票及涉稅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九)文明辦負責志愿服務活動記錄、蘇州市級及以上好人好事行為表彰獎勵的核查評分;
(二十)紅十字會負責對造血干細胞采樣及成功捐獻、遺體(器官、角膜)捐獻等信息的核查評分;
(二十一)人民法院負責對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信息核查評分;
【太倉積分入學實施細則 太倉積分入學實施細則文件】(二十二)發改委負責對口扶貧地區戶籍人員信息的核查評分;
(二十三)人才辦負責對符合當年度太倉重點產業緊缺人才信息的核查評分;
(二十四)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對符合當年度各鎮(區)(板塊、街道)緊缺人才信息的核查評分 。
第十條?負責核查評分的各部門在核查評分過程中,發現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存在新的扣減分情形的,應當及時核查確認進行處理 。
第五章?入學流程
第十一條?本市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3月?日前向社會公布對本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服務區域 。
第十二條?每年3月?日至5月30日(節假日除外),參加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根據公布的開放學校和服務區域,向居住地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提出子女入學申請,申請僅限一所學校,且只能是起始年級,并填寫申請表格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若居住地發生跨區鎮(板塊、街道)變化(以居住證為準)的,應于5月30日前持初次受理回執,至現居住地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辦理手續,重新填寫申請表 。6月10日前,申請人到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簽字確認積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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