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積分入學實施細則 太倉積分入學實施細則文件( 三 )


第十三條?各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將入學申請信息按學校分類后交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和太倉市新市民事務中心 。太倉市新市民事務中心將全市入學申請信息按區鎮(板塊、街道)、學校匯總后于6月15日前交太倉市教育行政部門 。
第十四條?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資源分布情況和戶籍人口數量,科學預測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可提供給本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就讀的空余學位數,合理劃定當年本市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于6月15日前上報太倉市政府批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于6月30日前統一向社會公布 。
第十五條?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分區鎮(板塊、街道)、學校對達到當年度本市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的申請人按積分高低進行排名 。排名結果經各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于7月10日前將符合積分入學分值要求的入學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
申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于公示期內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市教育行政部門應于公示期滿后的3個工作日內核實并予以答復 。
第十六條?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于7月20日前到各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領取入學準入卡及入學告知書 。
對于達到當年本市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的申請人,未能進入申請學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根據向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其他學校的空余學位情況進行統籌調劑 。統籌調劑的學生名單應當于7月25日前向社會公布,并向其發放入學準入卡及入學告知書 。不服從的不再安排 。
第十七條?已列入入學名單(包括統籌調劑)的流動人口根據各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發放的入學準入卡和入學告知書,到準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未按時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
第十八條?已在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和初中學校就讀并取得學籍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同一學段可不憑積分升入高一年級就讀 。上述對象中的小學畢業生入讀公辦初中需重新參加積分管理,申請積分入學 。
第十九條?流動人口辦理子女入學登記手續,除應攜帶新市民事務中心出具的入學準入卡后,還需攜帶以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1)小學:①居民身份證;②嬰兒出生醫學證明;③太倉市居住證;④戶口簿或家庭關系材料(含有子女的身份證號碼);⑤原幼兒園就讀證明或幼兒素質發展報告冊;⑥預防接種證 。
(2)初中:①居民身份證;②太倉市居住證;③戶口簿或家庭關系材料(含有子女的身份證號碼);④學籍卡或原學校就讀證明、小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 。
第二十條?歸國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現役軍人子女及政府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子女來太接受義務教育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積分入學工作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市新市民事務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對積分入學情況進行督查 。
第二十二條?社會各界及本市流動人口對有關部門執行積分入學相關規定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的新市民事務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門、市監察部門等提出,由受理單位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 。反映情況屬實的,由受理單位督促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依法提請職能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不得利用積分入學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違背客觀事實評分排名 。市監察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抽查和綜合評定各部門積分入學管理工作,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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