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管理,切實做好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資源均等化服務效率,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積分入學是根據本市流動人口參加積分管理累積的分值和當年度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的可供學位數,及當年我市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分學校按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安排適齡兒童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入學管理辦法 。
第三條?本市流動人口積分入學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全市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
市新市民事務中心協調相關評分部門和各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開展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學具體工作 。
市教育局統籌全市教育資源,負責政策制定、工作指導,公布當年度對流動人口子女開放的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服務區域以及空余學位數,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報到等工作 。
各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設立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負責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學管理工作的政策咨詢與解釋、申請材料錄入、網上信息核對、準入卡打印等工作 。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在當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統一辦理入學報名手續前,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具有太倉常住戶籍(含集體戶口或戶口掛靠在人才市場)或在太倉取得住宅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通過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商業、辦公、工業用房、車庫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并實際居住,且符合入學當年《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意見》對房屋相關要求的,子女入讀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待遇,不再參加積分管理入學申請 。
太倉市流動人口為其子女申請就讀本市范圍內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申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太倉市無自有產權住宅房屋(或在太倉市擁有自有產權房但不符合以房入學要求);
(二)在太倉市參加社會保險;
(三)在太倉市已辦理居住證且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
非太倉市戶籍的蘇州市戶籍人員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以公安機關流動人口信息登記為居住依據,無需居住證 。
第五條?租賃房屋居住和集宿居住的流動人口,參加積分管理時,其所住出租房屋和集宿區均須符合備案要求 。
第六條?申請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的流動人口子女必須符合以下年齡規定:小學一年級招收6周歲且未接受過小學教育的兒童(以未獲得全國學籍號為準),初中招收小學畢業生(以未取得初中學籍號為準) 。隱瞞學籍信息的取消申請人子女準入資格 。
第三章?入學申請
第七條?各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于每年3月?日至5月30日(節假日除外)受理在太倉市無自有產權住宅房屋流動人口提交的入學申請及各類證明材料,經確認原件屬實后,將申請人信息錄入“太倉市流動人口積分入學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積分入學檔案,并出具受理回執 。已獲得起始年級學籍的不予受理 。6月10日前,申請人到所在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簽字確認積分分值 。
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夫妻雙方同時申請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入學待遇時,一名子女只申請一所學校,且只能申請起始年級,排名時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積分 。
上半年已簽訂購房合同但尚未取得產權證書的流動人口須先參加積分申請 。若申請人在5月30日前拿到產權證(經不動產中心審核通過),應及時到便民服務中心積分管理窗口取消積分申請,再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證件和本市戶籍兒童同時參加房產對應學校的報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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