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收養入戶辦理材料 收養入戶手續辦理

珠海收養入戶辦理材料
一、入戶基本資料(資料中的有關證件由戶籍窗口審核原件后視情收取原件或復印件)
(一)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的需提供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珠海收養入戶辦理材料 收養入戶手續辦理】(三)被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辦證的除外);
(四)落戶地址相應資料(詳見“二、落戶地址相應資料”) 。
二、落戶地址相應資料(資料中的有關證件由戶籍窗口審核原件后視情收取原件或復印件)
按照《辦法》規定,落戶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產、用人單位集體戶、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集體戶、人才公共戶的先后次序登記;在珠海有自有房產的市民,辦理戶口登記業務時,應先將戶口登記在自有房產處才能辦理其他登記業務 。相應資料如下:
(一)落戶自有房產的,提供房屋產權登記證書 。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產權的自有房產,需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未成年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與其他人員共有的,需全部業主持身份證及房地產權證書到派出所當場簽訂“同意其中一個業主落戶該住宅”的協議書(不能當場簽訂的,需提供經公證機構公證的協議書),戶籍民警審核原件后收取所有業主的身份證、房地產權證書復印件;
(二)落戶單位的,提供單位戶口簿;
(三)落戶居(村)民委員會集體戶的,提供居(村)民委員會的集體戶口簿;
(四)落戶人才公共戶的,提供相應人才公共戶戶口簿 。
拓展材料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 。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對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登記機關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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