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6個半月的規定 哺乳假6個半月申請條件

導讀:哺乳假的出現 , 是指為了保證剛生孩子的母親能夠有時間以母乳喂養嬰兒,保證嬰兒能夠健康成長而設立的假期 。每個剛生完寶寶的媽媽都應該有哺乳假 , 那么哺乳假6個半月的規定是怎樣的呢?哺乳假6個半月申請條件是什么呢?想知道就來瞧瞧小編的介紹吧 。
哺乳假6個半月的規定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 , 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
哺乳假法律規定是什么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 。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
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 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周歲) 。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
哺乳假6個半月申請條件
1、哺乳假6個月申請條件如下:
(1)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
(2)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
2、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 ,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
哺乳假從什么時候開算
產假結束后計算,哺乳假是除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以外的延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晚育女職工 , 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產假期限的獎勵,時間長短由各地視情況而定 。也就是說從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 , 到孩子周歲為止 。哺乳期是女職工哺育嬰兒的時間 , 按照國家規定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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