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20〕19號)精神 , 結合長沙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 , 具有本市戶籍 , 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市范圍內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充分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
第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使用全省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 。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負責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配套政策;組織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預決算 。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 。
第六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承擔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編制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編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務會計及有關統計報表,承擔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待遇核定與支付、年度預決算編制等工作;負責對鄉鎮(街道)、村(社區)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等工作 。
第七條??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納入年度財政專項預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和財政補貼資金到位情況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基層經辦力量 , 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
第八條??各鄉鎮(街道)要明確1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并保證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 。鄉鎮(街道)經辦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和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等初審,組織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采集、錄入、核對、上報有關信息和情況,開展政策宣傳 , 對村(居)民委員會協辦員進行業務培訓 。

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1名人員協助鄉鎮(街道)經辦人員辦理業務,并確保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 。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具體負責參保登記、待遇申領、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開展政策宣傳和適齡人員參保繳費動員,進行死亡申報、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情況摸底調查等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 。
第十條??公安、民政、財政、稅務、衛生健康、殘聯、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戶籍基本信息、戶口遷移、死亡注銷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低保、特困人員以及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政府補助資金,按規定設立財政專戶等工作;稅務部門負責受理養老保險費繳費申報和征收等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提供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有關信息等工作;殘聯主要負責提供重度殘疾人和其他貧困殘疾人有關信息等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基金收支管理監督等工作 。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
第十二條??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3個檔次,今后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 , 多繳多得 。
第十三條??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 , 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 。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市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
第十四條??政府補貼 。政府補貼由財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補貼、代繳困難群體養老保險費等 。
(一) 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支付基礎養老金 。
(二)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 。對繳納200元檔次的給予政府補貼4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個人繳費補貼增加10元 。有條件的區縣(市)可對提高繳費檔次的增加補貼,具體辦法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負擔所需資金 。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

(三)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 。對城鄉三無人員、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人員、已納入國家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的對象等繳費特別困難群體,區縣(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繳費檔次給予全部代繳;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區縣(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繳費檔次給予部分或全部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實行全額積累,按國家規定計息,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二)集體補助和利息;
【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三)政府補貼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
第十六條?參保人不得提前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 。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 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 , 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辦法印發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2014年7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 。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待遇期間服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八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堅持長繳多得、多繳多得原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
(一) 基礎養老金 。全市實行統一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 , 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標準為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每增加1年 , 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2元(不含補繳年限);對65周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加發老年基礎養老金,標準為年滿65周歲不滿76周歲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5元,年滿76周歲不滿86周歲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10元,86周歲以上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20元 , 參保人員從符合條件的次月起享受加發的老年基礎養老金待遇,有條件的區縣(市)可在全市標準上增加,具體辦法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
第十九條??基礎養老金調整 。每年1月1日提高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10元,如國家和省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在已有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上按相關政策累加 。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繼承人 。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在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賬戶存儲額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一次性發放給指定受益人、繼承人 。喪葬補助金標準為死亡當月當地的15個月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不含年限基礎養老金和老年基礎養老金)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不得和其他社會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重復領取,一經發現 , 將追回多領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待遇領取人員按年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待遇領取期間死亡的,其親屬或村(社區)應在其死亡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街道)辦理相關手續 , 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參保人員同時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轉移接續有關規定執行;重復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 原渠道退還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利息)資金一次性退還本人 。
第五章?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二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 , 在省內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省按年統一進行結算;需跨省轉移的 , 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 , 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戶籍遷移前已滿60周歲的,由原戶籍地負責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 。
第二十五條??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不滿15年,不符合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人員,可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 。
第二十六條??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 達到法定年齡,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 。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笆奈濉逼陂g,在認定農村和城市低保對象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
第六章?基金管理與監督 ?
第二十八條??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進一步完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A養老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賬核算,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于發放基礎養老金 。
第二十九條??各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設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 。各級財政部門要在財政部明文規定的社保專戶開戶數范圍內,設專賬核算 。
第三十條??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省級集中管理制度 , 各區縣(市)用當年籌集的個人賬戶基金收入支付當年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后,按規定的期限結算上解 。
第三十一條??各區縣市按照就地、就近、就便滿足參保人繳費和領取養老金的原則,采取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作金融服務機構 。確定合作金融服務機構后,應建立對合作金融機構服務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考核評價制度及退出機制,定期對合作金融機構的服務進行評估,及時反饋參保群眾對金融服務的意見 。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 ,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并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及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我市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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