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離婚冷靜期多少天結束 東營離婚冷靜期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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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冷靜期多少天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2、離婚都適用冷靜期嗎
冷靜期只適用夫妻雙方自愿的協議離婚 , 對于有家暴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方要求離婚的 , 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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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持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申請撇回離婚登記申請,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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