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赴香港逗留簽注辦理指南電話 泉州赴香港逗留簽注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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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香港地區逗留簽注服務指南
一、辦理條件
經香港有關部門批準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 。
二、申報材料
(一)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
(三)與申請赴香港地區逗留簽注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1.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人員或者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人員,應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 , 并提交復印件;
2.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的,應提交勞務經營公司出具的《關于辦理內地勞務人員赴香港證件的函》; 3.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項申請材料外 , 還應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辦理赴香港逗留簽注的意見;
(五)現役軍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項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辦理赴香港逗留簽注的意見;
(六)本省戶籍居民的省外戶籍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項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親屬關系相關證明材料,即配偶關系交驗結婚證、子女關系交驗出生證明并提交復印件,父母關系提交其本省戶籍子女出具的書面說明;
(七)居住證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項申請材料外,還應交驗居住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居住證;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三、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 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
四、辦理期限
(一)福建戶籍居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簽發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期限內簽發的 , 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簽發時間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
(二)福建省外戶籍居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簽發 。
(三)內地居民因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及出境留學報到時間臨近等緊急事由,可申請緊急辦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發 。

五、收費標準
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80元/件;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120元/件;
兩年以上(不含兩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160元/件;
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240元/件 。
六、受理部門
(一)福建戶籍居民,可向省內任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相應機構提出申請:
1.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 , 應向戶籍地或登記備案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
2.現役軍人,應向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 3.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逗留簽注的,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設區市(含平潭)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二)福建省外戶籍居民,應按照相應規定提出申請:
1.持有我省居住證人員,向居住證簽發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福建戶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 , 向該福建居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七、聯系方式
聯系人:各縣、市(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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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件下載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docx
·關于同意_________________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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