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境外機構償還境內發行債券本金、利息、支付相關稅費的,資金可從境外或境內匯入發債專戶 。還本付息資金需結匯的 , 應按照債券還本付息計劃進行 。
八、相關銀行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發〔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銀行間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7〕118號)等規定,報送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相關監督和統計數據 。
九、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相關涉外收付款境內主體、境內登記結算機構應按照本通知和《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2〕22號文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版)》(匯發〔2019〕25號文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號文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1.3版)〉的通知》(匯發〔2022〕13號)等規定,及時、準確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
十、境外機構根據本通知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 。同時報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
十一、本通知發布前已在境內發行債券且債券仍在存續期,但未辦理登記的境外機構,應委托其境內主承銷商參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及時補辦登記 。
十二、本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
【銀發〔2022〕272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跨境人民幣結算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4〕22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6〕258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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