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原法官呼吁:應調整涉疫情案件處理思路( 二 )


最高法院原法官呼吁:應調整涉疫情案件處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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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同年8月18日 , 朗加“明知自己被防疫人員要求居家隔離的情況下,擅自外出澆灌農田”,并與同村的幾個朋友在田間飲酒 。
8月19日,朗加的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并造成兩位密切接觸人員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被認定為新型冠狀病毒無癥狀感染者;此外,還造成另外28人被隔離 。
檢察院建議判處郎加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
2022年9月30日,江孜縣法院采納了這一量刑建議,判決郎加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
今年11月至12月初 各地仍有涉疫警情通報
除這些已經被法院判決的案例,2022年11月至12月初,四川、湖南、山西等地警方仍有不少涉疫情防控的警方通報 。
2022年11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通報:此前一日 , 該局接錦江區衛生健康局關于馬某輝(男,25歲,11月17日核酸檢測呈陽性)、馬某丹(女,19歲,11月17日核酸檢測呈陽性)、馬某(男,19歲,11月17日核酸檢測呈陽性)、金某(男,23歲,11月17日核酸檢測呈陽性)4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線索的移交函 。
現查明:“馬某輝一行4人于11月15日從青海省西寧市自駕出發,11月16日16時許在成綿高速收費站接受入川核酸檢測后進入成都 。抵蓉后,馬某輝一行4人未按要求向社區報備,未落實居家健康監測,入川后首次核酸結果未出前,擅自前往商場、餐館、KTV等空間密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造成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 。馬某輝、馬某丹、馬某、金某4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 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我局(即,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已依法立案偵查 。目前,上述人員均已落實隔離管控措施 , 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
2022年12月1日,山西呂梁市方山縣警方通報,當日方山警方立案偵查一起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 。
最高法院原法官呼吁:應調整涉疫情案件處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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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11時左右,薛某波從河北廊坊廣陽區、次安區等地途經青銀高速,在我縣(即,方山縣)大武高速口入境,下高速后,未按照我縣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執行第一落點核酸檢測 , 未戴口罩下車與人交談,未落實居家隔離、向社區報備等管控措施,返呂后未主動進行核酸檢測,多次出入我縣及周邊相關區域的飯店、KTV等人員密集場所 , 至11月29日被確診為陽性病例,造成我縣疫情傳播的重大風險 。薛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安機關依法對其立案偵查 。”
2022年12月1日,湖南“紅網”發布消息:“(2022年)11月26日 , 婁底市在常規核酸檢查中,篩查出2例新冠肺炎陽性 。經查,確診病例付某某(男,55歲)和王某某(女,55歲)存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兩人)未向社區報備,且出入多個公共場所均未按規定佩戴口罩 , 造成疫情傳播的嚴重后果 。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付某某和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2022年12月3日,湖南張家界桑植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2022年11月21日,人潮溪鎮西蓮村居民柴某某乘車從高風險地區返回家中 , 25日,其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 。柴某某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報備行程,也未落實居家隔離措施,造成李某某等四人被確診為陽性感染者 。其行為違反了疫情防控措施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柴某某立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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