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集體戶口遷移個人戶口 佛山集體戶口遷入條件

《佛山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自7月1日起實施
為規范佛山市集體戶口的設立、登記、遷移、注銷等管理工作 , 暢通落戶渠道 , 解決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工作變動等造成的戶口矛盾 , 切實保障群眾權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 結合本市實際 , 佛山市公安局牽頭制定了《佛山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 填補我市集體戶口服務管理的政策空白 。
原來我市集體戶口簡單統稱為單位集體戶口 , 《規定》將我市的集體戶口細分為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和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四個類別 , 根據不同的類別設置對應的設立條件、服務管理對象等 , 實現集體戶口服務對象全覆蓋規范管理 。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 , 可申請遷入集體戶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根據國家招生計劃招收錄取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佛山戶籍學生 , 可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
(二)已設立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的國家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或聘用人員 , 符合佛山市入戶條件或有佛山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 , 可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 。
(三)符合佛山市引進人才入戶條件 , 但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且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 , 經各級人才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了引進人才及檔案保管的人員 , 可申請遷入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 。
【佛山集體戶口遷移個人戶口 佛山集體戶口遷入條件】(四)符合佛山市入戶條件或有佛山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 , 可遷入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
1.引進人才入戶的 , 在其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屬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
2.積分制入戶的 , 在申請積分入戶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
3.穩定居住就業入戶的 , 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
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入戶的 , 在遷入安置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
5.隨軍家屬入戶的 , 在部隊駐地集體戶口入戶 。
6.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華僑和臺灣同胞定居入戶的 , 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
7.恢復戶口;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 , 失去現戶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 , 現工作單位無法解決集體戶口等其他類別入戶的 , 在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
8.其他特殊類別入戶的 , 由各區公安機關審定 , 在指定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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